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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類

被告對判決不服時,要怎麼辦?

針對可以上訴的案件,可以在上訴期間十日內,提起上訴。至於提起上訴的方式,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判決不服時,要怎麼辦?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判決的時候,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當然,檢察官則必須在上訴期間的十日為之。

​什麼時候可以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呢?

​依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警詢的階段是用「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至於偵查及審理的階段則改以「被告」稱之,但無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

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可以救濟嗎?

告訴人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之後,可以在七日內用書狀記載不服的理由,透過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得易科罰金案件,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1. 言詞聲請:受刑人可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身分證件,親赴地檢署執行科以言詞向承辦人辦理。

  2. 代理聲請: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營服兵役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可以聲請社會勞動的條件?

目前僅有具備「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案件」、「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及「罰金刑案件易服勞役而勞役期間1年以下」的案件,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勞健保的問題?

社會勞動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受刑人與相關單位間並非雇主與勞工的關係,因此並無勞基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的是適用,無法投保勞保。但因為受刑人實際上並未入監服刑,所以執行期間仍可投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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