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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有關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內政部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發佈下列內容: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
邑達法律事務所
2018年4月24日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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