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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
要旨 現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無裁量權限,且...
邑達法律事務所
2019年4月20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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