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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後,被告對於該項主張,如抗辯其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次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
邑達法律事務所
2018年11月21日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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