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822號行政裁定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規定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核准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機關拒絕申請或怠為處分時,申請人須循序提起訴願後,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併為給付之請求,而無從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附註:本案原因事實與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暨領取利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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