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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勞動關3字第1070125946號公告預告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修正草案總說明為: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及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共四次修正。茲為周全終止扶助事由、擴大勞工扶助範圍、符合就業服務實務、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規定納入扶助範圍,並明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各項扶助之法律效果等,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代理扶助之事由,尚包括申請人對提供法律扶助之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申請人死亡或行蹤不明等須終止扶助之情形,為避免掛一漏萬,爰修正終止扶助事由之規定,以茲周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為保護勞工權益,擴大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範圍,增列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提起訴訟者,亦得向本部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又為切合訴訟實務,修正申請期限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實務執行尚不以求才單位核章為必要,若由求職者於「求職者介紹結果回覆卡」或其他證明文件填復面試結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在案,亦符合扶助意旨與就業服務實務,爰修正第三項有關求職紀錄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現行推介就業證明之規定,核與就業保險法所指求職登記尚有不同;又依現行就業服務實務,可透過就業服務整合資訊系統列印「求職紀錄證明」,作為證明求職者曾至就業服據點辦理曾接受求職推介之用,爰修正現行推介就業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為期勞資爭議得於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中,透過仲裁之方式迅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71 期 20180419 衛生勞動篇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速解決,爰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準用「第五章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之規定,以符實際需求,並明定其應備文件。(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六、為避免勞工或代理人有詐領本辦法各項扶助之情形,明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辦法各項扶助者,除應依法返還所受領之扶助外,應限制其後續申請扶助條件,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其餘詳細內容,請參考行政院公報第024卷第0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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