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刑事訴訟因事關公益,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仍為重要目標之一,故而,原則上無英美民事法律「禁反言」之適用,但非謂各相關諸人,可以隨心所欲、盡情翻供。具體以言,先前之陳述或意見表達,雖然不是絕對不可翻異,但必須基於適切、正當、合情合理的理由,尤其於事實審中,既已就事實問題表述清楚,卻於法律審時,空言或泛詞為相反主張,顯非適宜,亦難以憑為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涵攝
……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於歷審審理中,均認罪、自白(僅就本案與前案,是否係屬同一案件,有所爭執),此與告訴人楊琮詠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之指訴、證人蕭文賢於偵查中之證述,皆大致相符,並有系爭遭更改之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桃園縣(已改制為桃園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乃認定上訴人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論罪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以變造有價證券罪刑(另想像競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含本件案情之發生,純因告訴人需求,上訴人倉促應付處理完成,顯係臨時起意,自與前案非基於單一犯意、同時同地所為,難以構成同一案件的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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