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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要旨


要旨

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惟倘前訴訟經判斷之爭點與後訴訟無涉,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即無上開法理之適用。

個別案件的判斷

查另件拆屋還地事件確定判決理由就該事件「上訴人等(指邱塗金等2人)與地主間之買賣契約,有無以同一條件之優先購買權存在?即上訴人等與地主間之買賣契約得否對抗有承租權之被上訴人(含本件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之爭點,僅認定邱塗金未依64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合法通知含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在內之承租人關於系爭土地出售內容,邱塗金等2人不得以之對抗土地承租人等情,核與原審以上開授權書、確認書及同意書等文件,及證人林清標及林玉枝之證述(新證據)等,認定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曾經由代理人林清標於87年間受合法通知,知悉系爭和解契約所約定系爭土地之買賣事實及其條件,既不相涉,亦無牴觸,自無違背民事訴訟法上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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