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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介(一)



以往發生職業災害時,對於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應該怎麼補償,經常發生的爭議之一在於,雇主認為有幫勞工投保勞保,而勞保可以發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的傷病給付,所以只願意給付勞工百分之三十的原領工資金額;相對地,勞工則認為還沒有領到勞保的傷病給付之前,雇主本來就應該給付全額的工資補償,不可以只有給付部分的金額,雙方因此僵持不下,甚至鬧上法院。


雖然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雇主可以主張要抵充勞保的傷病給付。但此部分主管機關已明確指出:「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簡單來說,雇主只有在勞工已經領到勞保傷病給付之後才能主張抵充,勞工還沒有領到這筆錢之前,雇主仍然要給付原領工資的全額。


這樣的情況下,對於雇主來說或許會有點不太合理,理由在於如果勞工領到勞保傷病給付後再向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這時候雇主就可以主張抵充,只給付勞保傷病給付的差額,但勞工在還沒有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前,就向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這時候雇主就無法主張抵充,而必須給付全數的原領工資。因而,以往遇到雇主向我詢問的時候,我都會建議雇主可以與勞工約定,先由雇主補償原領工資的全額,等勞工領到傷病給付後,再將雇主本來可以主張抵充的金額還給雇主。


→舉例來說,假設勞工因為職業災害不能工作的時間是2個月,勞工原領工資為30,000元,每個月可以領取的勞保傷病給付是21,210元:

① 如果勞工在領取傷病給付「前」,就向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這時候雇主要補償的金額是60,000元〔30,000*2=60,000〕。

② 如果勞工在領取2個月的傷病給付42,420元〔21,210*2=42,420〕後,才向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這時候因為雇主可以主張抵充,所以只需要補償17,580元〔60,000-42,420=17,580〕。


但是,在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該法第90條第1項「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第2項「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已經對於這樣的爭議,設有明確的規定,如此一來,雇主們就可以免去事先與勞工約定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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