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達法律事務所 2018年5月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勞動部民國107年4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011號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 全文出處: 行政院公報
勞動部民國107年4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011號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即日生效。 全文出處: 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