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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




經常被問到「職場霸凌跟我們雇主有關嗎?」、「員工反應同事訂飲料都刻意不找他,要我們雇主處理,該怎麼辦?」其實,現行的勞動法令中對於這類的議題設有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此處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同條第3項更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據此訂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因此,雇主是有義務依據上述的內容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



另外,勞動部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提出的「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即列舉許多可能是職場霸凌的具體狀況,分別如下,可以供作參考:


  • 持續的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霸凌者的存在與價值。

  • 總是試圖貶抑被霸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霸凌者,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

  •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不讓被霸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被霸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霸凌者。

  •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 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霸凌者任何事做。

  • 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 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 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 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 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霸凌者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 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 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 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 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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