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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職災兩三事



雖然職災大家都不希望發生,但「人在江湖走,難免不挨刀」,尤其是具有一定員工規模的雇主,實在很難避免處理員工職災的問題。因此,職災發生時,到底要留意什麼?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怎麼可能會比較好?是我在執業過程中常被諮詢或協助雇主處理的問題,以下摘要一些自己辦案的想法跟大家分享。


一、是不是發生職災了


有些相當明顯的,當下即可判斷。例如,在工地上班負責拆除鷹架的員工,因為現場沒有提供安全設備或設施,從高樓層摔下後,當場氣絕身亡。有些則是模糊空間,例如,受雇於搬家公司的員工,長期工作後,發生腰椎間盤突出的狀況。


如果是職災,雇主除了會有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會涉及相關的刑事與行政責任,所以建議事情發生的當下可以從寬認定,避免當下的誤判,導致遭受不必要的裁罰甚至刑事追訴。


二、協助受傷員工就醫


職災發生當下的第一要務,應該是協助受傷的員工們就醫,避免傷勢的惡化,因此衍生更多爭議。


三、有沒有通報跟保持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中,對於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三種類型的職業災害時,課與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的義務(第2項)。此外,更要求遇有上面這些情況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第4項)。


有些雇主會擔心通報發生職災後,會被主管機關要求停工(第36條),所以乾脆不通報,並進而移動與破壞現場。這時候,要留意,違反了通報義務,或許只會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第43條),但擅自移動現場則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另外,可能需要留意的是,上面條文提到的雇主,並不以聘僱勞工的那個人為限,更包含了公司的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所以,實務上經常聽到我不是公司負責人,所以不需要負責通報與維護現場的這種說法,是不一定正確的。


四、勞保職災與商業保險


有些雇主會擔心,若協助員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相關給付,將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因此不願意於勞工的勞保給付申請資料上用印蓋章。但這樣的作法未必有利於相關問題的解決。

具體來說,如果員工真的發生職災,雇主將難以避免負擔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補償責任,這時候,若雇主積極協助員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於員工取得勞保給付後,雇主則可以主張抵充,此時不僅可以減少雇主負擔,也可以降低員工因為生計的問題,去對雇主提出相關的訴訟的動機。


另外,有些雇主會投保商業保險,例如為自己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或是為員工投保的團險,這類的商業保險出險的金額加計相關勞保給付後,極有可能解決職災所生的損害,因此常見雇主希望以保險出險的金額作為與員工和解的金額的作法。這時候,若勞工也能接受這樣的想法,請留意幾個細節,


第一,和解或調解的內容,建議要寫清楚,和解或調解的範圍究竟包含哪些,雇主的補償責任與賠償責任是否都有涵蓋。因為實務上曾經發生過,法院認為和解的內容只有寫到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所應負的責任,所以員工還是可以另外起訴請求雇主負擔賠償責任(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48號民事判決)。


第二,如果雇主擔心職災的發生可能會涉及相關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時,也可以考慮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來與員工調解。理由在於,在鄉鎮市公所做成的調解筆錄,如果符合一定的要件,依照鄉鎮市公所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的規定,在調解筆錄經過法院核定時,當事人就該事件即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這對雇主的保障會比較大,不必擔心錢付了之後,還要再被提出刑事告訴。再強調一下,只有依鄉鎮市公所調解條例達成的調解才有這樣的規定,其他諸如依勞資爭議調解等的達成調解是沒有的!


五、補償責任與賠償責任


雇主的補償責任,規定在勞基法第59條,有幾大項,分別是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喪葬費及死亡補償。至於賠償責任的依據則是以民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這部分我也有一些自己的心得與想法,有機會再另外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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