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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要旨


要旨

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或在工作時間外提供與勞務相關工作,其工作時間之認定,得因提供勞務工作之性質而有不同。以提供貨車駕駛勞務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而其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

涵攝

經查,上訴人係擔任被上訴人大貨車駕駛,兩造約定之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上班,下午5時下班,但因配合運送業務需要,上訴人之休息時間不固定,為配合下一班發車時間,在空檔常會有1個小時以上,在該時間上訴人可自由利用,但短暫外出超過1小時以上者,則需辦理請假手續,此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依此,上訴人於該空檔時間之超過1個小時以上外出,既需辦理請假手續,原審以被上訴人之調度人員並無核准與否之權限,而認上開空檔時間,為不受雇主指揮、監督而可自由利用之休息時間,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本件之加班費請求,自屬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即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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