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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
要旨 現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無裁量權限,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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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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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要旨
要旨 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以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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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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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要旨
要旨 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或在工作時間外提供與勞務相關工作,其工作時間之認定,得因提供勞務工作之性質而有不同。以提供貨車駕駛勞務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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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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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要旨
要旨 科刑之判決書,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以及理由與理由之間,均須互相適合,苟其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前後不相一致,或理由與理由之間,彼此互相齟齬,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所規定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涵攝 本件原判決於其事實欄係認定:陳繼光、李世明、郭智維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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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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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2號刑事判決要旨
要旨 刑事訴訟因事關公益,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仍為重要目標之一,故而,原則上無英美民事法律「禁反言」之適用,但非謂各相關諸人,可以隨心所欲、盡情翻供。具體以言,先前之陳述或意見表達,雖然不是絕對不可翻異,但必須基於適切、正當、合情合理的理由,尤其於事實審中,既已就事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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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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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刑事判決要旨
要旨 違法性認識(即學說所稱之不法意識)固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然於犯罪競合時,不法意識即具可分性,對於不同構成要件存在的個別不法內涵均需具備,始得非難各該部分罪責。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輸入禁藥、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進口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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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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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袋地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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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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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
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保護房屋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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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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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後,被告對於該項主張,如抗辯其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次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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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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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96號判決要旨
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惟按行政執行處(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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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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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要旨
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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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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